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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的指引

发布时间:2023-09-25 18:17:22

为帮助商标申请人了解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规则及程序,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关于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的指引

一、正确理解商标注册同日申请

本指引所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提出注册申请的情形。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旨在解决商标申请权不确定的问题,同时,为使申请人对可注册性有合理预期,在此阶段对商标申请进行预先审查。为充分平衡“以注册为主、使用为补充原则”“申请主体意思自治”及“效率兼顾”等因素,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商标注册同日申请采取阶梯式审查模式。

二、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审查程序 

(一)第一阶段:补送使用证据阶段

第一阶段为补送使用证据阶段。该阶段主要目的在于判断在先使用情况,能够证明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各方申请人均未提交使用证据或者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先使用的,该同日申请商标进入下一阶段审查程序。 对同日申请商标,商标审查部门会同步审查和签出,同一天向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各方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用以证明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或者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的,视为未使用。 仅一方申请人在期限内提交了真实有效使用证据的,实际使用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驳回未使用的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各方申请人均在期限内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且使用日期不同的,使用在先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驳回使用在后的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各方在补送使用证据阶段主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其中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其他各方申请人的申请已无冲突商品或者服务的,可不再通知申请人另行协商。

(二)第二阶段:协商阶段

第二阶段为协商阶段。各方申请人均未在先使用或者无法确定在先使用情况,但通过自行协商能够确定商标申请人的,协商确定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该同日申请商标进入下一阶段。各方申请人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可以在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商标申请权的归属,并报送书面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协议或者协议无效的,视为协商不成。各方申请人在期限内协商一致并报送书面协议的,协议内容确定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驳回或者准予撤回其他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申请。

(三)第三阶段:抽签阶段

第三阶段为抽签阶段。对于各方申请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进入抽签阶段,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商标申请权。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明确的抽签方式、时间、地点参加线上或者线下抽签。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仅有一方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参加抽签的,该方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驳回其他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申请。各方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参加抽签的,依据抽签结果,中签者获得商标申请权,驳回其他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申请。各方申请人均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抽签的,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各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申请。在《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发出前,因同日申请商标转让至同一主体名下、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删减商品等原因,导致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事由已不存在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流程终止。《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发出后,申请人未参加抽签,即使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事由已不存在,仍视为放弃申请。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商标抽签后应按抽签结果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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